> 2013-12-10 外勞逃逸不可歸責雇主 滿六個月可遞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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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13/12/10 2013-12-10 外勞逃逸不可歸責雇主 滿六個月可遞補
外勞逃逸不可歸責雇主 滿六個月可遞補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就業服務法部分」條文修正案,針對逃逸外勞申請遞補的條件有重大放寬。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,在不能歸責於雇主的情況下,家庭看護外勞的遞補時間,從原本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,產業外勞、家庭幫傭及機構看護,也改為滿6個月就可申請遞補。
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,外勞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內,因不可歸責雇主的原因行蹤不明,並經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無法查獲,包含產業外勞、家庭幫傭及機構看護,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遞補,而原本要滿6個月才能申請的家庭外籍看護,這次修法也一併將等候期縮減為3個月。本身就有家庭看護需求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說,其實行動不便者面對外勞逃逸申請遞補一天都不能等,但由於主管機關考量道德風險,經過協商只同意縮短為3個月,也算是一種進步。
另一方面,同案也新增外勞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,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,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,原雇主也可以經過3個月的等候期申請遞補。勞委會官員表示,這樣可以避免雇傭關係不良,造成外勞逃逸,雇主也不用勉強忍受。
 
 
 


【資料來源:中時電子報】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02.12.1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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